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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审批
   (一)、设计管理权限
   1、项目建议书
  大型工程和须报国家计委立项的工程,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由省水利厅负责初审后,上报计划部门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
   (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后,省计委组织审查并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审批,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2)、中型水利工程、县城(含县城)以上的城市防洪工程,受益面积立项;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省水利初审后,报水利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环保局初审后5万亩(山区1万亩)以上的灌区、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堤围,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和省指定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装机1000千瓦(山区县为800千瓦)以上排灌泵站,受益l万亩以上灌溉泵站,6台60型以上的水轮泵站,1000亩以上的喷、微、滴灌工程,30立方米/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及需要报水利部终审的节水灌溉项目,坝高30米以上或中型水库配套的或中型河床枢纽的水电站,1000~25000千瓦的水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1.6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集雨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出海口门整治,滩涂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须由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人大或省政府交办的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市水利局负责初审后,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评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上报计划部门审批。新建中型水利工程须同时编制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省水利厅审批。
   (3)、小(一)型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工程,重点农水工程,镇防洪工程,1~5万亩江海堤防及重要的万亩以下堤防,500~1000千瓦的排涝泵站,受益面积5000~10000亩以上的灌溉站,3~6台60型的水轮泵站,500~1000亩喷灌工程,10~30立方米/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小(一)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小水电站,500~1000千瓦的小水电站,1 o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小(一)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16000立方米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集雨面积l 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出海口门整治,其他须由市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人大或市政府交办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水利局初审,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并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4)、小(二)型水库和一般农水工程,村防洪工程,1万亩以下江海堤防,5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500千瓦以下泵站,1o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3台60型以下的水轮泵站,500亩以下喷灌工程,受益面积5000亩以下的灌溉泵站,10立方米/小时以下的机电井灌工程,由小(二)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立方米以下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其他须由县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人大或县政府交办的县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并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  3、初步设计
   (1)、同可行性研究报告(1)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省水利厅初审,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2)、同可行性研究报告(2)的审查范围,以及在十大堤围.(韩江南北堤、中顺大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一汕头大围、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市水利局负责初审,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技术审批。其中在上述十大堤围破堤修建或封堵流量小于100立方米/小时涵闸、装机小于1000千瓦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省水利厅委托堤围所在地级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
   (3)、同可行性研究报告(3)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县水利局初审,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4)、同可行性研究报告(4)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县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
   4、技施设计同初步设计(2)、(3)的全部审查范围,由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报查水利厅备案。
   (二)、分级责任
   1、省水利厅主要责任
   (1)、省水利厅审查项目建议书的主要责任:审查是否达到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主要审查①是否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②是否有建设项目的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③是否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④是否有建设的必要性;⑤项目建设是否可行和合理。省水利厅对其审查意见负直接责任。
   (2)、省水利厅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责任:
  审查是否达到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的内容和深度,主要审查①是否符合江河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②是否遵守有关规程、规范;③是否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并取得了可靠的资料;④是否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⑤是否可行。
   (3)、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责任:审查是否贯彻执行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是否达到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的内容和深度。
  省水利厅或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批)意见负直接责任。
   2、市水利局主要责任
   (1)、市水利局审查项目建议书的主要责任:审查是否达到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并提出有倾向性的初审意见,并对其初审意见负直接责任。
   (2)、市水利局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责任:审查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职;是否达到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职的内容和深度,并提出有倾向性的初审意见,并对其包括主要工程量、估算在内的初审意见负直接责任。对未达到编制规程要求的报告成果应责成编制单位补充完整后经初审才能上报省水利厅。
   (3)、市水利局审查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责任:审查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是否达到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并提出有倾向性的初审意见,并对其包括主要工程量、概算在内的初审意见负直接责任。对未达到编制规程要求的报告成果应责成编制单位补充完整后经初审才能上报省水利厅。
   (4)、市水利局审查技施设计报告的主动脉责任:审查是否贯彻执行了省和市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是否达到了技施设计大纲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并对其审查意见负直接责任。
   3、项目法人在委托编制设计时的主要责任:①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本项目的设计;②主动配合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正常的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③严格履行设计合同的义务和按时支付设计费用;④承担作出错误决策而又要求设计单位执行所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
   4、设计单位承担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责任:对其设计成果负直接责任,并且①必须按照各阶段设计文件和下达的勘察任务书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编制设计文件;②应对基本参数选用、计算方法、计算成果和处理措施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③应将全面质量管理贯穿于勘测设计全过程,做好不同设计阶段的事先指导、中间检查和成品校验工作;④应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由不同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进行校核和审查;⑤未经校舍、审的设计文件和无校、审人员签名、无设计单位盖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送出上报;⑥设计人员对自己签名所在栏目规定的技术职责负责;⑦设计、校核和审查不得由同一
人担负;⑧应在工程建设中,派驻设计代表进现场,解释设计意图,修改设计中不符实际或不合理部分,参加隐蔽工程验收。⑨应按《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规定,经营与本单位资格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⑩应按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严格履行设计合同;并合理组建项目设计班组,安排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工程项目设计要求。
   (三)、省水利厅审批时限(委托有关单位审查时限另行规定)
   (1)、主办处室在收到设计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补充)、退回重编技术文件(或退回重新初审)j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收件4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①、对同意审查的设计报告,主办处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办文(拟稿、核稿及审核)工作;
   ②、对暂缓审查的设计报告,主办处室应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以处函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应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上报。主办处室在收到补充材料后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文工作;
   ③、对于不符合编制要求的设计报告(包括设计资质、文件内容、深度、精度),退回申报单位重编(或因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初审),地限重新计算;
   (2)、文件会签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财处在工作量较大时可延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主办处室对会签意见应视必要性于5个工作日内对行文进行修改或提出解释;
   (4)、办公室秘书科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文件校核编辑送总工;
   (5)、总工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需补充组织重大技术方案论证的项目除外;
   (6)、打印发文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开工报告
   (一)、管理权限
   l、同初步设计(2)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申报,市水利局负责初审,由省水利厅审核,报省计委或其授权省水利厅审批。
   2、同初步设计(3)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申报,由市水利局审核,报市计委审批。
   (二)、分级责任
  省水利厅对其审批意见负直接责任,对市水利局初审意见的审批质量负间接领导责任。
  市水利局对其初审或审批意见负直接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项目法人对组织申报的材料负直接责任。   
   (三)、省水利厅审批时限
  在收到市水利局初审意见后,开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省计委。
  三、招标投标分级管理
   (一)、管理权限
   ①、同初步设计(1)的审查范围,省水利厅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指导、监督,并在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组织指导厅属或省属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并在工程交易中心完成。
   ②、同初步设计(2)  (3)的审查范围,由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
   (二)分级管理责任
  省水利厅对其组织的厅属或省属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负间接的领导责任。
  市水利局对当地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负间接的领导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工程竣工验收分级管理
   (一)、管理权限
   ①、工程竣工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大型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主持。小水电工程按技术审批权限,分级管理。
   ②、中型及重点小型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主持,省水利厅指导参与。
   ③、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资料,并主持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初步验收。
   (二)、分级管理责任
  省水利厅对其主持的工程验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参与的工程验收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市水利局对其主持的工程验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参与的工程验收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验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验收委员会对工程验收结论负直接责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分别对其负责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一)、省水利厅质量安全责任
  省水利厅对其派驻项目站或受监督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市水利局质量安全责任
  市水利局对其派驻质量监督项目站或接受其监督的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项目法人质量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资金、质量、工期、成本和资金使用全面负责,具体主要责任:
   ①、遵守国家和省的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四制”规定,即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③、按公正、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选取符合水利资质要求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供应单位;
   ④、工程建设期间落实安全渡汛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
   ⑥、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和管理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挤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结算及拨付工程款;
   ⑦、按规定与各参建单位签定质量责任书;
   ⑧、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⑨、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
   ⑩、真实、依期、全面统计和上报各种建设报表。
  项目法人履行上述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失的,项目法定代表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经办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四)、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除追究工程施工直接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质量领导人的责任外,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几方面负领导责任:
   ①、无证、越级或超越施工资质发证单位核定的施工范围承担施工;
   ②、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未严格履行施工合同;
   ③、未合理组建驻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或所派遣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满足项目施工管理要求;
   ④、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混乱;
   ⑤、工程项目施工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成立或不完善,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未制定或未落实;
   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而造成事故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
   ⑦、未经项目法人允许将其承担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⑧、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烂漫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⑨、不认真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五)、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负终身责任。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除追究工程设备材料直接责任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直接质量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方面负领导责任:
   ①、没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书;
   ②、出厂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出厂日期;
   ③、未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产品生产;
   ④、未按合同规定接受项目法人或监理、监造单位或项目法人委托的技术监督单位的检查监督;
   ⑤、未经项目法人允许将其承接的任务的主体分包;
   ⑥、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材料,或在设备和材料的加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六)、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相应职责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除追究工程设计直接责任人和作为直接质量领导人的项目设计总工程师的责任外,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方面负领导责任:
   ①、越级、无证或超越设计资格发证单位核定的勘察设计范围进行勘察设计;
   ②、未严格按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未严格履行设计合同或转让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分包;
   ③、未合理组建项目设计班组,安排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工程项目设计要求。
   ④、工程项目设计班子运行管理混乱;
   ⑤、工程项目设计机构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制定或未落实。
   ⑥、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不可靠,设计论证不充分或计算成果不准确;
   ⑦、设计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
   ⑧、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⑨、不做好现场服务的工作,不积极配合现场施工。
   (七)、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相应职责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工程监理直接责任人和作为直接质量领导责任人的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负领导责任:
   ①、越级、无证或超越监理资格发证单位核定的监理范围进行监理;
   ②、未严格按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进行监理和未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③、未合理组建驻现场监理机构或派遣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要求;
   ④、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运行管理混乱;
   ⑤、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不完善,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制定或未落实;
   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调查处理从而使事故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
   ⑦、不认直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六、建设监理管理
   (一)、省水利厅协助资质管理部门对省内监理单位进行资质管理,负责省内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和社会监理的监管。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社会监理的监管。负责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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